珠三角与泛珠三角

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决议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草案)的议案》,决定批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珠江三角洲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必须制定一个高层次、高起点、宏观的规划来统筹区域的协调发展。编制《规划》,是广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与创新,是整合区域资源,增创发展新优势,紧紧抓住机遇期,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划》的实施将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乃至全省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会议指出,《规划》是指导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的行动指南和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安排的政策纲领。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和规划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依《规划》协调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把依照《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提升区域生产力水平和建设和谐社会,推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健全和完善《规划》的实施机构、机制,严格落实《规划》空间管理的各项措施,对区域绿地以及其他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要制定产业、土地、人口、环境、投融资等方面区域共同遵守的制度,实现全方位合作和多方共赢。规划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各层次城乡规划及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会议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的专项检查,并制定和颁布《珠江三角洲城镇规划条例》,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及规划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和推进本级人民政府加强规划管理工作,保证《规划》和本决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

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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